首先,有人要問蘋果和深圳唯冠的官司,只是一審敗訴,還在上訴,何以工商部門就執法了呢?
商標權,本身是經政府授權的排他性權利,是法定之權,而不是自然權利。原則上說,誰先注冊誰擁有,只有個別例外情況:一是“在先使用”,如果蘋果事實上先推出iPad產品,之后唯冠才注冊了這個商標,按《商標法》第31條,唯冠要尊重蘋果的“在先權利”,不能以自己的商標權禁止蘋果賣iPad。二是“惡意搶注”。事實上深圳唯冠注冊此商標,是在10年之前,不存在搶注。所以,按商標的登記權屬,排除了“在先權利”等情況,iPad的商標權屬于深圳唯冠。這與官司是否終審沒有必然關系。
既然如此,現在深圳唯冠向工商機關舉報蘋果公司侵犯商標權,工商部門還真的“嚴格執法”,打擊“侵權產品”。現在深圳唯冠的策略,是雙管齊下,既向上海法院起訴蘋果,申請禁售令,走司法渠道;另一方面走行政執法渠道,向各地工商部門舉報蘋果侵犯其商標權。
依《商標法》第53條,對于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引起糾紛的,商標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一旦,工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可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志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
現在,石家莊工商已經嚴格執法了,此前有媒體報道稱北京工商也對蘋果開出罰單,那么其他工商是否應有所作為呢?按《商標法》第54條規定,各地工商是有責任依法查處“侵權產品”的。
但是客觀地說,工商部門真的依法“銷毀侵權商品”iPad,實在屬于暴殄天物。畢竟,侵犯商標權一般來說,還是侵犯私權,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通過民事訴訟解決。深圳唯冠用“庭外技巧”,舉報蘋果,讓工商去查處iPad,實在是讓工商部門左右為難不查吧,不是嚴格執法;查吧,這畢竟不是真的假冒偽劣,侵害消費者權利,危害公共安全,而只是企業利益之爭。所以,蘋果最好還是跟深圳唯冠盡快達成協議,轉讓商標吧。
iPad遭禁售給我們的反思
蘋果公司缺乏商標無形資產國際化的基本常識。
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標糾紛案例顯示:蘋果公司相關人員缺乏商標無形資產國際化的基本常識,具體表現在:
首先,平板電腦還沒有獲得iPad在中國大陸的注冊商標合法使用權,就進入中國大陸市場,為這場糾紛埋下了伏筆。商品進入一個國家的市場前必須要在這個國家獲得專利權和商標權的保護。即便自己沒有獲得在他國的商標注冊,要從注冊商標人那里許可或轉讓商標,也必須在商品進入前完成。否則將會遭遇經濟和法律方面的巨大風險。
其次,在iPad商標的交易中,沒有與商標權人進行談判與交易。深圳唯冠公司是iPad商標的擁有人,商標轉讓要與商標權人或委托人進行談判。而報道顯示,蘋果公司的委托方是與臺灣唯冠公司進行談判和交易的。
第三,忽略了查驗“商標注冊證”文件。在iPad商標的交易過程中,蘋果公司方面可能忽略或不知道商標交易中要進行查驗“商標注冊證”這個必要的程序。
第四,iP ad商標的交易價格不正常。據有關資料介紹,2010年2月,英國IP公司以10英鎊向蘋果公司轉讓IPA D商標。此前2009年底,臺灣唯冠公司以3.5萬英鎊向英國IP公司轉讓“IPA D”等商標。蘋果公司僅以10英鎊獲得IPA D商標,這樣畸低的價格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