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待各方展示智慧
蘋果在此案件中最大的失誤是,沒有找到中國商標的實際擁有者。這種失誤,對于專業人士來說,簡直是不可原諒的。這背后最深層的原因,筆者認為是傲慢。如果蘋果對中國有足夠的重視,臺灣和大陸同時下手,何至如此。
蘋果在二審中提出,其與深圳唯冠屬于“表見代理”的關系。而表見代理,從其最根本的立法本意上看,是要保護在交易中最弱勢、根本無力獲取必要信息的一方。在從公共信息渠道都能輕易獲知中國商標權屬以及相關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前提下,還提出“表見代理”的說法,這無疑讓人們認為財大氣粗、甚至目前看來無所不能的蘋果過于無知。
現在有觀點認為,二審判決應降低蘋果將要承擔的法律后果。代表性觀點如下:
“(二審判決)可能的結果有二。第一:法院可以判允許蘋果使用iPad商標,但同時判蘋果需要支付深圳唯冠商標使用費,當然這一使用費要非常低廉,因為深圳唯冠對商標美譽度沒有做出什么貢獻,蘋果使用之前,人們甚至不知道iPad商標,否則深圳唯冠就得到不正常的利益;第二,由于iPad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法院可以判iPad作為通用產品的描述性商標,注冊商標作為通用名稱描述性使用,不存在商標侵權。”
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對于上述第一種結果,商標沒有強制許可,在沒有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前提下,法院根本無權判定允許蘋果使用“iPad”商標,更無權確定商標使用費的具體數額。退一步說,就算法院有權確定商標的使用費,“這一使用費要非常低廉”的理由也根本不成立。真如所言的話,為什么蘋果在沒有將iPad產品推出市場之前,要費盡心力去取得相應商標呢?就算一個從來沒有使用過的商標,其標識本身往往也凝結了申請人大量的智力活動,例如,美孚石油為了確定 “EXXOX”商標這幾個字母組合,就花費了超過1億美元。
第二種結果則犯了嚴重的邏輯錯誤。“iPad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的取得,恰恰是基于對深圳唯冠的商標專用權的嚴重侵害。
法院堅守法律原則才是最大的審判智慧。真正需要考驗的是,在中國法律框架下,蘋果和深圳唯冠及其債權人的商業智慧。而且,只有在明確的法律制度下,真正的商業智慧才會顯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