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與深圳唯冠之間的商標糾紛已經進入二審程序。簡單的法律事實之下,多方利益激蕩,暗流洶涌。
單純從法律事實和法律本身來講,一審判決結果無懈可擊:深圳唯冠擁有注冊號第1590557號“IPAD”商標、注冊號第1682310號“iPAD”商標專用權。據此,蘋果在中國大陸生產銷售iPad產品,均屬違法行為,深圳唯冠不僅可以向蘋果索取巨額賠償,還能禁止蘋果在大陸生產和銷售以“iPad”為標識的產品。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二審就沒有變數。按照法院一審的判決,蘋果不僅面臨巨額賠償,而且還極有可能失去熱得發燙的大陸平板電腦市場。據此,深圳唯冠對這兩個涉案商標向蘋果開出了據稱是數十億元人民幣的轉讓價格。蘋果在大陸人氣超高,擁有數量巨大的粉絲(果粉)。果粉們不愿意失去繼續享受蘋果的iPad產品的機會,他們甚至認為深圳唯冠是在敲詐蘋果,并期望二審出現轉機。因此有言論稱,二審判決將考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智慧。
筆者認為,無論案件所涉及的巨大經濟利益,或時下炙手可熱的明星企業,都不動搖法律本身。法庭需要考慮的僅僅是如何維護法律尊嚴。
翻看美國的歷史,上世紀90年代初期,美國法院判定柯達侵犯寶麗來專利權,柯達不僅要賠償寶麗來9.25億美元,而且還要關閉工廠并召回產品。柯達由此所帶來的損失高達30億美元左右。當時的柯達,正是一個充滿創意、活力四射的明星公司,但是美國法院還是通過使其承擔巨大的敗訴成本,宣示了專利制度的神圣不可侵犯。進而,在專利制度的支持下,美國的高科技產業獲得了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