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著《梁祝》、《濤聲依舊》等經典曲目,卻沒有向曲目的主人支付相應的使用費用,有著悠久歷史的五星級酒店花園飯店,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告上法庭。本報于今年6月8日曾對此案件進行過報道。昨天,盧灣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花園飯店支付音著協音樂作品使用費18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經國家版權局批準成立的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通過與會員簽訂授權合同及與海外同類協會簽訂相互代表協議,管理世界范圍內的音樂作品在中國大陸的表演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的侵權人追究法律責任。
2008年12月,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簽訂《音樂著作權使用許可協議》,雙方約定:為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飯店業會員單位表演音樂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進行談判并簽署該協議。音著協保證會員單位在繳納了協議規定的音樂作品使用費之后,享有使用相應的音樂作品的權利。根據協議規定,五星級飯店每年應支付6000元費用,以使用相應背景音樂。該協議期限為三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然而,音著協發現,作為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的成員單位,花園飯店(上海)與音著協在簽訂《音樂著作權使用許可協議》的情況下,常年在其餐廳、酒吧、宴會廳、客房燈商業場所通過機械播放,或者人工演奏的方式,公開使用音樂作品《梁柱》、《濤聲依舊》、《綠葉對根的情意》等樂曲,但從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費用。音著協多次與花園飯店(上海)協商,均未達成一致。
因此,今年6月,音著協將花園飯店(上海)告上法庭,要求后者按協議支付三年的音樂使用費人民幣18000元,且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音樂著作權使用許可協議》系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根據會員單位的授權與中國音著協簽訂,花園飯店(上海)作為會員單位,亦明確該協議對其具有約束效力,雙方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花園飯店(上海)應按照約定支付音樂作品使用費。由于花園飯店(上海)并未按照約定支付音樂作品使用費,應對承擔逾期支付此筆費用利息的損失。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花園飯店(上海)支付中國音著協音樂使用費人民幣18000元,并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音著協逾期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