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7日,我在武漢國美新華路店購買了清華同方液晶電視(LC-27B76)一臺,使用2個多月后,液晶屏開機狀態下在下方出現一條黑色橫杠,且一般在開機15分鐘后出現。
由于本人疏忽,購買該電視機的發票丟失,但說明書、保修憑證卡、包裝箱等皆完好。10月18日,我到武漢國美新華路店服務部辦理了發票遺失證明,證明書面包括購買日期、品牌型號、金額等信息。由于購買電視機時,武漢國美作出過99日包換的承諾,我于當日向國美提出了更換電視機的要求,該品牌銷售人員同意在生產方質檢人員作出質量鑒定之后予以更換。10月21日,清華同方質量檢測人員上門進行了檢測并開具了質檢單。于是我們與武漢國美新華路店聯系要求更換,但此時他們卻突然改變態度,以發票遺失為由,只同意維修,不同意更換新機。
我們認為,雖然購機發票遺失,但我們已在國美取得了購買證明,應完整享受三包服務,且我們提出更換要求時直至今日,其99日包換時限依然沒有過期,國美應該為我們更換新機。
11月14日消費者回復表示,國美處理,但對其結果:“經聯系,補辦發票時已向顧客說明不能換機,只能維修,現已再次解釋,顧客表示維修再聯系。如果產品以后在使用中有什么問題歡迎您撥打我們的全國服務監督熱線:4008113333,我們會在最短的時間為您處理的,謝謝。”我不能認同。不認同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國美并沒有為我補辦發票,而是補辦的發票遺失證明;
其次,補辦證明時,國美非但沒有告知我“證明只能作維修使用”事宜,而且對于我當場提出的更換新機要求,其銷售員表示:只要清華同方技術人員開具質量檢驗單,則更換新機沒有問題;
再次,發票遺失證明的書面包含了正式發票上的主要信息(日期、金額、型號),其證明效力應等同于正式發票。